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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虚拟企业”土地证出现23年后被莫名注销,律师:企业未申请涉嫌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25-01-20 09:23:15点击:

鄂尔多斯一虚拟企业土地证被莫名注销,建材市场遭强拆的背后”究竟隐藏哪些鲜为人知的事?本社调研组深入了解后发现,鄂尔多斯市土地局(现为自然资源局)竟然为“未出生的法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不仅如此,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时间是2001年10月,土地使用证号却是【2002】487号。更为离奇的是,这一“怪胎”在存活了23年后,土地使用证原件竟还在利益人手中,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凭个人承诺注销了此证,导致利益人苦心经营20余年的建材市场惨遭兴蒙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兴蒙公司)数次强拆,70余家商户无处经营,营商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土地部门为虚拟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本社调研组调查发现,鄂尔多斯市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0月29日为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13456.80平方米,地号和使用权类型未载明,而土地使用证号却是2002年的(为鄂国用(2002)字第487号)。

那么,缘何出现如此“奇葩”之事?

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姓工作人员说,“一种情况是正常编号,另一种情况可能是工作人员笔误。”

调查发现,该局办理该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是伊盟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与东胜市(现为东胜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和2001年10月10日鄂尔多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经改委)给该市土地管理局出据的《关于办理转制企业土地有偿转让手续的函》(下称有偿转让手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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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用(2002)487号的国用土地使用证落款时间竟是2001年10月29日


据《征用土地协议书》显示:“被征土地面积为20亩,地价为每亩捌仟元,20亩地共16万元整,该协议签定时,土地款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那么,一个虚拟企业缘何能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当事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苏三告诉本社调研员,“协议是补签的,这块地早就卖给了常鑫陶瓷厂,我们没有收到一分钱。”

据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有偿转让手续函》显示:“伊盟第二建筑公司将企业位于常鑫陶瓷厂南墙外土地20亩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根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分流安置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李济元手上也有一份经改委出具的《有偿转让手续函》原件,而土地出让价格却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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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元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体改办给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函


对此,李济元说:“《有偿转让手续函》原件是李根元给我的,还向我要了50万元钱。”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时任经改委主任靳在良说:“《有偿转让手续函》是经改委出的,为何要出两份函我记不清楚了,但价格肯定不对,当时盟委规定国有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是每亩地8万元,20亩地应该是160万元,绝对不是16万元或70万元。”

那么,个人是否有权征用集体土地?为何要补签协议?常鑫陶瓷厂的地块缘何变为伊盟第二建筑公司?为何经改委同一天出具两份价格不同的函?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本社调研员致电李根元未接,发信息未回。

据李济元说,弟弟李根元原是伊盟第二建筑公司总经理,和政府职能部门关系都比较熟悉,办事情相对容易些,我就让他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至于他怎样办理的我不太清楚,办完后,他随时就把土地证交给我了。

 

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企业申请土地证被注销

 

更为离奇的是,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数据中心查询没有兴胜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信息,也就说这是一个凭空出现的“怪胎”。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一“怪胎”的土地使用证?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科贾姓工作人员说:“企业不存在,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应以政府的名义撤销该土地使用证,然后再确权。”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一“怪胎”的土地使用证,在没有“怪胎”申请的前提下,该土地使用证原件还在利益人李济元手上,竟然被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莫名注销。

据《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注销兴胜建材构建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显示:“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兴胜建材构建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及作废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发布公告...”

在该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本社调研组提供的材料中,没有兴胜建材构建有限公司的申请,只有李根元的承诺。

据李根元给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因本人保管不当,不慎将上述土地证/房产原件遗失,现所提供的手续信息复印件与原件产生同等效力,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那么,李根元提供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承诺,既没有提供“虚拟企业”申请,又没有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注销了“鄂国用【2002】487号土地证”,这一行政行为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该不动产中心张姓工作人员说,“我们有李根元的承诺,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东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证明,土地证是依法注销的。李济元地面建筑没有不动产登记证,就是违建。”

既然是违建,这一建材市场在建设过程中,既有土地部门的罚款,又有建设部门的责令停工通知,李济元在此经营20余年,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是否发现违建?又为何不纠正违建?

2024年,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培训班讲话中指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问题不解决不报告,就是渎职,都要追责。”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光海则认为,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这一行政行为首先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如果没有企业申请可能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草率证明致营商环境遭质疑

 

李济元说,“我从2001年初开始,先后投资400多万元修建兴胜建材构件厂,起初搭建的是彩钢房,2001年6月因违法占地被伊克昭盟土地管理局罚10000元,2004年因无相关手续建门房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局责令停工。无奈,我于2006年6月26日注册了兴旺建材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都是我,地址就是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地址,后因我是公职人员被迫注销。

据资料显示:2009年5月27日,李济元以兴旺建材构件厂的名义与客户高平签订《乘降钢筋混凝土块供货合同》,之后又相继与70余家商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足以证明李济元是该构件厂的真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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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兴蒙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李济元的兴旺构件厂进行了评估

 

李济元告诉本社调研员,2010年兴蒙公司负责人曾多次与其商谈购买构件厂相关事宜,并于2011年1月16日委托鄂尔多斯市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进行了评估,确定价格为人民币8333058元,后因鄂尔多斯经济危机被搁浅。

2023年,兴蒙公司再次委托第三方对该构件厂进行了评估,该公司负责人又多次与李济元商谈,由于价格悬殊未达成协议。

据李济元回忆,去年初李根元突然向他索要土地证复印件,说是查看税收情况,当时他没有多想,就拍照发给了李根元。可万万没有想到,李根元为了独占拆迁补偿款,不顾手足之情,竟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注销了土地使用证。直至去年9月下旬兴蒙公司强拆时,李济元这才如梦方醒。

那么,导致兴蒙公司数次强拆、李济元苦心经营20多年的建材市场瞬间变一片废墟、70余家商户突然失去经营场所,各方损失惨重的导火索在哪?本社调研组调查发现,就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下称房屋征收中心)的一份草率证明。

据该房屋征收中心2024年5月27日给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2024年5月15日,内蒙古兴蒙公司与李根元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经我中心正式职工刘一博、杨明调查核实,该协议真实有效。”

事实上,构件厂70余家商户不仅与李济元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未到期,未收到任何补偿,而且新的经营场所也没有着落。

对此,杨明、刘一博坦言他们只是书面审查,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然而,杨明的办公室就在兴蒙公司906室,站在窗户前,构件厂被兴蒙公司强拆的惨状一览无余。

由此可见,房屋征收中心以及工作人员杨明主导了这一强拆。兴蒙公司办公室马姓主任告诉本社调研员:“我们只管掏钱买地,拆迁是拆迁办杨明主导的。”

调研中,商户们气愤地说,“兴蒙公司多次强拆,政府不但不管,警察还把老板抓走关了禁闭,与暖城的形象格格不入,不仅让人寒心,更让人对鄂尔多斯市的营商环境担心,谁还敢再来鄂尔多斯投资。”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光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具备合法要件,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违法。其中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所以无效行政行为本质上是违法情形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违法行政应该追责


来源:中国经济法制报官网  http://www.zgjifzbs.com.cn/list_11/1416.html


责编: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