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见,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证词,依法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是打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案卷中的《证人名单》和判决书你会发现,所有被判决当作依据的11名证人竟无1人到庭审参加质证。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些证词是否有效?如果证词无效,那么这份判决书的效力又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