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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老商人耗十年打官司,“死人协议” 为何推翻不了?

更新时间:2026-05-18 20:26:04点击:

(庄严大气阳光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

核心提示:就这么一份协议,签字的一方是法律上早就没影儿的“清算组”,另一方是早就没资格处置资产的“供销社”,俩不靠谱的凑一起签了个《三方协议书》。既没写买卖条款,没见付款记录,连契税票据都掏不出来,结果居然被山西忻州两级法院拍板说“合法有效”,就凭着这个,把足足667平的房产“一分钱没花”划给了当地农商行。当事人前前后后告了三回,上诉两次,申请再审一回,递上去好几百页证据,结果法院从来没正儿八经回应过哪怕一个质疑。更离谱的是,媒体记者主动申请去旁听,好好的二审开庭居然偷偷改成不公开的“询问”了。这么一桩案子,到底把忻州基层司法的啥问题给抖出来了?

(涉案“三方协议”复印件)

一、一分钱没花,667平房产直接到手

2011年7月,山西忻州的商人安英借着企业改制的机会,拿3092万债权加200万元职工安置费,合法拿到了神州大厦一共6859.48平的产权。到这儿,大厦的产权已经分的明明白白:安英拿大头,农商行(原来的信用社)分4591.83平。

结果过了两年,到2013年7月1日,突然冒出来一份《三方协议书》。签约的三家分别是:农商行、已经注销了整整两年的“神州大厦清算组”,还有早就把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的“忻府区供销社”。

- 先说清算组:2011年8月神州大厦就注销了,清算组跟着就解散了。2013年签这个协议的时候,它早就成了法律上不存在的“死人”了。

(2011年8月16日山西省忻州神州商业大厦已登报注销)

- 再说供销社:人家2011年就把剩下所有资产都转给安英了,早就没资格碰这些资产了。后来供销社的办公室主任庞庆安都证实:“我们哪有这个权力(处置)啊,这事必须找安英协商才行。”

(供销社确权证明安英是新的合法所有权持证人)

这份协议全文就短短三条,半个字都没提“面积转让”“买卖”“多少钱”。结果农商行就拿着这么个破协议,自己单方面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改产权。登记中心也奇了怪了,啥交易凭证都没要,直接就把农商行的面积从4591.83㎡改成了5259.37㎡,平白无故多了667.54㎡,登记原因居然还敢写“买卖”。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4年给法院回函都明明白白说了:“档案中未有交易及支付价款的资料。”

(登记中心回函)

合着一分钱没掏,六百多平的资产就直接换主人了。

二、三级法院四次回避:从不正面回答

安英前前后后告了两回,一回要求对方付买房子的钱,一回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这个协议无效。结果三级法院、三次判下来,没一次正儿八经好好审查过这个协议到底合不合法。三方协议,一方不存在,一方没资格,三级法院楞就是不看!不说!不查!反正这A4纸打印的叫合同,纸上还盖有红章,这就是有效、合法的!(法院的逻辑)

第一次(就是450号案,2024年):顺嘴随便认定,关键当事人都没来。

安英起诉让农商行付面积折价款。忻州中院出了450号终审判决,就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那块顺嘴带了一句:“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增加的面积归农商行所有。”

((2024)晋09民终450号裁判理由中注明)

离谱的地方在哪呢?这个案子就只有安英和农商行两个当事人啊。供销社和清算组从头到尾都没参与诉讼,连开口举证、对质的机会都没有。法院居然在三方缺了两方的案子里,直接把三方协议的效力给拍板了。

第二次(9002号案,2025年一审):生搬硬套之前的判决,根本不肯自己查。

安英照着省高院的指引,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他给法院递了好几百页新证据:什么资产抵债协议、好多份确权证明、清算组解散的记录、税务的免税批复、不动产中心说“没交易没付款”的回函,还有庞庆安亲手写的证言。

结果一审判决就写了一段话:“之前450号判决已经认定协议有效,原告的证据证明不了无效,驳回起诉。”——从头到尾没分析清算组当时还存不存在、供销社到底有没有资格处置资产、农商行到底付没付钱,连庞庆安的证言、不动产中心的回函,提都没提一句。

第三次(596号案,2026年终审):询问代替开庭,维持原判。

安英和供销社均上诉。此时,法制媒体记者主动联系忻州中院,申请旁听二审。随后,法院没有发出开庭传票,而是发出“询问”传票——一个不对外公开的程序。询问之后,忻州中院直接下达终审判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状中逐条列出的“裁判理由无既判力”“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新证据应采信”等核心理由,判决书无一字回应。

(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询问传票)

(2026晋09民终596号判决内容)

本案二审程序中出现了一个极度反常的操作:记者来访后,开庭变为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的条件是“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而本案上诉状明确提出:450号判决“裁判理由”无既判力;本案有新证据(庞庆安证言、不动产中心回函);协议签约主体已不存在。无论从哪条看,都不符合不开庭条件。

(原忻州神州商业大厦法人庞安庆证言)

那么,为什么还要以询问代替开庭?一个合理的推测:因为询问不公开,没有旁听席,媒体记者无法入场。

如果法院对自身裁判的公正性有充分信心,为什么不能让记者堂堂正正地旁听?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拒绝阳光,本身就在传递信号。

四、更深层的警示:司法程序“空转”背后,是整个司法生态的大问题

这案子暴露出的哪里只是一份协议有效没效的争论啊,我们分明看到了一种让人捏一把冷汗的司法“空转”套路:

第一,把“裁判理由”当成“既判力”乱用,用程序枷锁把实体正义活活锁死。

450号那个案子里,法院只是在附带说理的时候随口说了一句协议有效,结果后面所有案子全拿这句话当挡箭牌,根本不肯好好做实质审查。但最高法早已明确:裁判理由不具有既判力。一个从未被独立审理的“认定”,竟成为后续所有案件的铁律——这不是司法,这是用程序堵死正义。

第二,关键当事人都没到场,法院说判就判,半点儿不带含糊的。

450号案里,那份三方协议的两个当事方——供销社和清算组,从头到尾都没掺和进诉讼。结果法院硬就把协议效力给认了,这个认定还真就把供销社给套牢了,这不完全就是打歪了“既判力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吗?你人都不在场,别人就稀里糊涂帮你把事儿认了,你还得背锅,哪儿说理去?

第三,新证据直接给全给筛掉了,所谓司法审查干脆就是个摆设。

庞庆安这个证言是450号判决出来之后才有的,完完全全就是新证据啊。结果到了终审判决书里,从头到尾连“庞庆安”这三个字都找不到。一份终审判决出了两年之后才冒出来的关键证言,愣是在判决书里被消音了,连提都不提一句。

第四,媒体监督直接被法院用程序给隔在外头了。

记者都主动找上门,明明白白申请旁听了,法院转头就把正经开庭改成了“询问”。这哪儿叫依法公开啊,这明摆着就是“拿程序当幌子,实际就是躲监督”啊。这事儿传出去是什么信号啊?那不就是告诉所有人:司法不欢迎外人监督,阳光根本照不进这个法庭吗?看来忻州的法庭是喜欢在阴暗面呆着,喜欢内部玩转就行。

五、九个永远没人给你答案的问题

捋完整件案子,我们攒了九个问题,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三级法院从来没给过一句正面回答:

1. 2013年签那份协议的时候,神州大厦清算组在法律上早就不存在了吧?一个法律上都没了的主体签的协议,凭啥说它有效啊?

2. 供销社2011年就把所有资产都转给安英了,它哪儿还有资格处分这些资产啊?

3. 那份协议全文连“买卖”“面积”“价款”这些词都没提,怎么就成了转让面积、变更登记的依据了?

4. 不动产登记中心都查出来了,根本没这笔交易的付款记录,农商行到底有没有付过钱啊?

5. 一分钱都没花,怎么就是合理合法的通过“买卖”又获得667平方的啊?登记中心就是这么“发福利”的吗?

6. 450号案里供销社和清算组都没到场打官司,法院凭啥就说这份三方协议有效啊?

7. 450号判决的“裁判理由”,凭啥能拘束后面所有案子啊?连后面案子新的上诉人都被它约束了。最高法的生效判例为啥到这儿就不好使了?

8. 庞庆安2024年才出的证言,算不算正经新证据?为啥连审都不审啊?法院就敢在判决书上说没有新证据维持原判?

9. 记者主动申请旁听之后,好好的阳光开庭就改成了私下询问,这符合法律说的不开庭条件吗?这么躲避为了个啥呢?

说穿了就是这么个事儿:九个问题,法院半个都没回答过,也不敢回答,每一次都拿“前案已经判过了”来搪塞糊弄人。

六、结语:当司法拒绝回答,正义何处安放?

安英说:“我都六十多了,攒了几百页证据,每一份都能证明我的资产被人零对价划走了。三级法院不说我的证据是假的,也不说我的道理错了,就只会说‘前面已经判了,别问了’。那我该问谁去啊?”

这起案件,已经不是一个商人的个人得失。它折射出的是:当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习惯于用“程序套程序”来规避实体审查,当“裁判理由”可以变成锁死正义的铁链,当媒体监督被程序性隔离——法治的根基正在被一点点侵蚀。

司法不公,倒霉的从来就不只有安英一个人。往后哪天但凡普通人要走进那个法庭,谁都有可能变成下一个安英啊。

忻州法院,我就问一句:这九个问题,你们敢正面回答吗?



原来源: 西南都市报

原链接:http://www.xndsb9.cn/news/428.html


转自:廊坊新闻网 https://www.lfnews.cn/portal.php?mod=view&aid=8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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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明观